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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~30%后的余值作為房產稅計稅基礎,扣除比例在大多數省市都是30%,就是按照房屋價格×70%得到房產計稅余值,再x1.2%按年征收房產稅.
年應納房產稅=賬面房產原值×(1-30%)×1.2%
例如,某納稅人有一地塊,地塊面積為10000平方米、土地單價為200元/平方米、土地總價為200萬元.地塊已完成開發建設,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,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、出租3000平方米.則該地塊容積率為4000÷10000=0.4,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積與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為1∶4,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(2×4000×200)=160(萬元),自用房屋部分的地價為160÷4000×1000=40(萬元).
房產稅從價計征的依據是什么
客觀上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,一就是房屋的造價、費價值等,況且在目前情況下 之所以確定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.因此,應當以房產的價值為計稅依據,房產的帳面原值會隨著折舊基金的提取而逐漸減少.房產的價值有三種形式:一是房產的原值,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是房產的市價,包括房屋建造時所用的料.按凈值計稅、工,如按房產的原值計稅比較穩定,但隨著時間的推移,因為市價是房屋的現實價值,也沒有標準的時常價格,在這種情況下仍按原值計稅.但房屋在不發生買賣行為時沒有市價,按照市價計稅,顯然是不合適的.二是房產的凈值,既麻煩又不科學.三是房產的市價.從理論上講.房產稅屬于財產稅.綜合以上幾種情況,最后在《暫行條例》中確定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,這個價值既考慮到房屋的自然損耗因素,又照顧到房屋后期的增值因素等,是經過慎重考慮的,它包括了因土地開發利用等增值因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