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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,納稅人從辦理稅務登記起,不論有無經營收入,是否虧損,或是享受減免稅,都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,這就是全面納稅申報。
全面納稅申報的內容包括:
(一)正常申報。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,向稅務局(所)報送納稅申報表、財務會計表以及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納稅資料;
(二)減免申報。按稅法規定可享受并經批準減免的納稅人,仍應按照規定申報減免稅期經營狀況、減免稅種和減免稅稅額、減免性質及批準減免稅文號,并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;
(三)零申報。當期達不到起征點或當期沒有發生納稅義務的納稅人(如無經營收入或虧損), 也需按期辦理納稅申報,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;
(四)定期定額申報。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,應按期主動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請表,提供實際經營情況及有關資料;
(五)延期申報。按稅法規定,經批準同意延期申報的納稅人,在稅務機關批準其延期后,也應按照規定申報,具體內容包括延期稅種、延期稅額、并遞交有關批準 延期申報文號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。 此外,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報告表及其有關資料。